關於現金類物品申報系統

背景

「財務行動特別組織」(「特別組織」)是一個跨政府組織,訂定了40項建議以就打擊清洗黑錢及恐怖分子融資活動訂立國際標準,供各成員遵從。香港自1991年起成為「特別組織」的成員。在40項建議中,第32項建議要求成員司法管轄區透過立法建立制度,以偵查及防止跨境不法運送貨幣及不記名可轉讓票據(下稱「現金類物品」)。其主要目的是確保制度能阻止恐怖分子及其他犯罪分子,利用跨境運送「現金類物品」,為他們的活動提供資金或清洗犯罪得益。

《實體貨幣及不記名可轉讓票據跨境流動條例》(第629章) (「《條例》」)設立申報及披露制度,以偵測大量「現金類物品」的跨境運送活動,以打擊清洗黑錢及恐怖分子籌集資金的活動。《條例》實施「特別組織」第32項有關建議,履行香港的國際責任。

申報及披露制度

根據《條例》,經《條例》附表1所列的指明管制站抵達香港的旅客,如管有大量「現金類物品」(即總價值高於12萬港元),須使用紅綠通道系統下的紅通道,就有關「現金類物品」向海關作出書面申報。非經指明管制站抵達香港的旅客或即將離開香港的旅客,則須在海關的要求下,披露是否管有大量「現金類物品」;如有的話,須就有關「現金類物品」作出書面申報。《條例》亦訂明,如旅客屬由成人陪同的16歲以下幼年人,則該成人須代該幼年人作出申報或披露的規定。進口或出口同一批次屬貨物的大量「現金類物品」,須以電子方式預先向海關的「現金類物品申報系統」作出申報。

可處的最高刑罰

違例者一經定罪,可被判罰款50萬港元及監禁兩年